業務簡介


一、 緣由
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應發行人簡化融資性商業本票(以下稱CP2)簽發作業及降低風險需求,並為提升發行效率與安全性及降低人工作業成本,爰推動CP2以登記形式發行。

二、 適用標的

本次實施登記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適用標的為CP2及外幣商業本票(以下合稱商業本票)

三、法源

(一)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6條

  • 短期票券得以登記形式發行,且以登記形式發行者,應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稱集保結算所)辦理發行登錄。

(二)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

  • 發行人應委託一家票券商向集保結算所開設發行登錄帳戶(以下稱帳戶),並成為集保結算所之參加人。

四、發行登錄申請作業方式

發行人於集保結算所開立帳戶,成為集保結算所參加人後,可自行選擇集保結算所提供之下列兩種發行登錄申請作業方式,辦理商業本票之日常發行登錄申請作業:

(一)人工遞交書面登錄申請

(二)以電子成交單啟動發行登錄申請:應先洽票券商傳送成交單,餘包含承銷委請書、免保聲明書、委託書及承諾書等發行文件與交易單據,亦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短期票券登錄系統以電子方式傳送。